钦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0/20 1.4w 阅读 192 点赞

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10月20日     

成员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人防海防办、城管执法局,钦州供电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开投集团公司。

钦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提出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现就我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畴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通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窗口(以下简称验收窗口),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集中验收、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涉及消防、规划、用地、人防、防雷、国家安全、水土保持、交通、档案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多个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联合验收包括由市本级审批的在主城区及滨海新城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一)联合验收配套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符合国家的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白蚁防治配套验收等事项。

  (二)联合验收专业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用地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备案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联合验收其他事项。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涉及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需办理的竣工验收事项。

  (四)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

  (五)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无需企业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实现“验登合一”。

  (六)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二、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验收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实行“一表共用、联合验收”的集中办理模式。

  (四)应联尽联,便捷高效。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批验收系统要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实行统一受理、并行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报告、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市气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检测。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七)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白蚁防治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四、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制”,即由验收窗口统一受理,每个阶段的联合验收由验收窗口组织,从现场核验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联验。联合验收依申请进行。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承诺书。

  (二)一窗进件。验收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经初审后分别送达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资料核查阶段,不计入办理时限),将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验收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与各相关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商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三)统一受理。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验收窗口对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启动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并将有关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传送给有关部门(单位)。

  (四)联合验收。从现场核验之日起开始计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联合验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现场检测等,并填写联合验收综合登记表。

  (五)验收意见收集。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在现场核验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并送达验收窗口,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对联合验收中本部门(单位)负责的事项无异议并同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验收窗口提出复验申请,验收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复验工作。

  (六)一窗出件。验收窗口收到各部门(单位)送达的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若有不通过验收的事项,则出具联合验收答复通知书,待建设单位全部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到验收窗口领取相关文件。验收窗口同时将联合验收相关证明文件通过系统,传送给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文件存档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并协调自然资源、人防、水利、行政审批、气象、城管执法、通信等部门依职责同步开展多个事项联合验收,并限时出具审批结果。

  (二)申请人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一窗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联合验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料。

  (三)非主要的关键性材料可以承诺受理,业主应承诺在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补充完相关材料到验收窗口。未能按承诺要求补充完相关材料的联合验收事项不予通过,业主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有关失信管理规定处理。

  六、工作分工

  (一)组织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服务指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验收窗口作为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窗口。

  (二)配套验收。供水、电力、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三)专业验收。消防、规划、国家安全、水利、人防、防雷、档案、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建设项目进入联合验收流程办理。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验收备案。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所涉及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验收通过后,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实施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验收窗口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要加强部门、单位、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制,找准站位,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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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