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齐营商环境工作短板,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钦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提出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实施范畴
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且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包括在市本级审批的在主城区及滨海新城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报告、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七)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白蚁防治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四、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制”,即由验收窗口统一受理,每个阶段的联合验收由验收窗口组织,从现场核验之日起,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具体办理流程是:
(一)申请联验。建设单位向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验收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承诺书。
(二)一口进件。验收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经初审后分别送达各相关部门(单位)。
(三)统一受理。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验收窗口对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启动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四)联合验收。从现场核验之日起开始计时,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联合验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验收工作。
(五)验收意见收集。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在现场核验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并送达验收窗口。
(六)一口出件。验收窗口收到各部门(单位)送达的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若有不通过验收的事项,则出具联合验收答复通知书,待建设单位全部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