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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行工作规程

2009/12/30 1.9w 阅读 12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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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行工作规程

钦市金管字[2009]93号

第一章

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说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缴存的及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具有积累性、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存储期间只能按政策规定提取使用。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提取出来使用,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说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本息的实际数额。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三条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说明:

1.自住住房的定义:

1)职工居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应用于自住,且权属清晰,拥有该住房的所有产权和共有产权。

2.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新购、建造的第二套(次)住房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改善居住条件的定义:

1)根据桂金管[2009]84号文的政策解释,改善住房条件指职工因原购公有住房未达到应享受面积标准或所购公有住房年久失修,居住功能差,不能满足基本生活要求,需要通过购置普通商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等形式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或做法。

2)根据钦政发[2009]37号文的说明,对已有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购买的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也视为改善型住房。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钦州市2008年度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为33平方米,户均人数3人。

住房面积不含杂物间、车库。

3.自住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婚前个人名下的住房,婚后视为家庭住房。

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危险房屋:

1)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处理意见为危房且需大修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说明:

1.住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婚前个人名下的住房贷款,婚后视为家庭房贷。

2.职工购买住房时采用组合贷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结合),可同时凭该组合贷款的两份贷款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3.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20045月前的商业住房贷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20046月后的商业住房贷款,不允许提取提前偿还部分。

(三)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说明:家庭工资总收入是指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总和。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说明:特指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钦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户籍所在地民政管理部门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说明:

1.特指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离、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四)调离钦州市行政区域;

(五)出境定居;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第四条提取额度的核定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提取额度的核定:

说明:职工办理非销户提取时,需在其个人账户内留存最近6个月正常月缴存累计金额;若尚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其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正常月缴存累计金额与最近3个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金额中较高者。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

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核定。

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核定。

说明:

1.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以《契税完税证》上计税金额核定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

2.以贷款方式购买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额和首付款票据、银行进账记录单核定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

3.建造、翻建的,以建筑面积×建筑单价核定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建筑单价参考市造价站公布的近期同类建筑单价;

4.大修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参考核定自住住房实际消费额度。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实际额度≥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核定。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实际额度<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实际额度核定。

说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实际额度=月还本息额×已偿还尚末提取期间的月数,月还本息额以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核定。

(三)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支付住房租金实际额度≥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核定。

支付住房租金实际额度<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支付住房租金实际额度核定。

说明:支付住房租金实际额度=(住房租金-家庭工资总收入×15%)×已租赁期数,住房租金以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合同(协议)标明的租赁金额核定,也可凭税务部门的票据核定。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核定。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核定。

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职工账户金额-按规定留存的累计金额时,以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核定。

说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已享受的社会医疗保障费用-已获赔偿的其他保险金、保障金等。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条件的,可提取额度的核定:

(一)符合其中第(一)~(五)项的:

1.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

2.申请人尚存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留足6个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累计金额后的存储余额。

(二)符合其中第(六)项的:

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规定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

三、同一套房屋共有权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该次实际支付自住住房的消费总额。

四、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时,缴存人或其配偶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

第三章提取所需材料

第六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除须按《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外,应补充:

一、职工自开户缴存后未以购买、建造的条件申请提取的:

1.其他共有权人身份证;

说明:其他共有权人指配偶及其他共同拥有该住房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人。

2.共有权人结婚证或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材料;

说明: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末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

二、职工以改善居住条件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再次购买、建造而申请提取的:

1.其他共有权人身份证;

2.共有权人结婚证或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材料;

3.职工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说明:

1)现有住房情况包括以下:

①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情况;

②未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住房情况;

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

④如租赁他人房屋居住的,提交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合同(协议)及租赁税完税证。

2)现有住房情况可凭职工自行提供的产权材料或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共同还款人身份证;

2.共同还款人结婚证或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材料;

说明;共同还款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末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

3.如在国家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交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权属证明材料;

说明:

1)五大商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

2)属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

3)属自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交以下证件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所有证;属乡村的,需提交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

四、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1.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

2.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说明:职工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自由职工或无业的,由当地居委会或社区出具收入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

2.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3.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1.申请人身份证及与患者关系证明;

2.申请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3.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总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否为其购买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诊断书、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已获赔付的保险金、保障金等凭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职工偿还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时只需提交审批表、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材料。

第四章申请时限

第八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先自行付款后提取,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其中属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之内申请提取。

第九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

第十条大修自住房的,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危房鉴定结果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

第十一条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贷期限内,贷款之日起满2年才可办理提取手续,每隔2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中一套住房贷款。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允许且相应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职工可同时使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的条件申请提取。

2.职工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0天内申请提取。

3.职工提前偿还商业银行部分住房贷款的,参照按期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办理。

4.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最近2期还款出现逾期,应按规定偿还逾期本息后,方可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的,自取得《租赁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取得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

第十四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在住院治疗结算费用发票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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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