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2012/02/20 1.3w 阅读 484 点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运行,确保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南成品油管道是国家重要的建设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管道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管道企业一起保护输油管道,确保安全。

二、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为安全防护带。在安全防护带内,禁止取土、挖塘、修渠、修晒场、采石、盖房、葬坟、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和修建其他建(构)筑物以及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等一切深根植物,禁止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开山、采矿、爆破。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要事先与管道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移动、拆除、损坏输油管道设施以及其他为保护管道设施而设置的标志和标识。

六、禁止在管道设施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禁止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七、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八、沿线群众发现管道设施被破坏或泄漏、着火时,应立即向管道企业或公安部门报告。

九、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十、对于危害输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和管道企业报告。对维护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对危害输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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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