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6/06/29 1.8w 阅读 282 点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年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2015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0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现将有关环境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排污单位排查整治情况

我市各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环保、发改、工信、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安监、住建、海洋、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和供电等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了环境安全大检查行动,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重点对辖区内的火电、钢铁、有色冶炼、金属锰、水泥、石化、化工、造纸、酿造(含酒精)、制糖、淀粉、制药、制革、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使用或经营单位开展了全面排查整治。

据统计,此次行动共排查企业336家,发现环境违法企业共30家(违法建设企业12家,违法排污企业8家,无证无照非法生产企业10家),已责令停止建设企业4家,责令停产企业5家,限期整改企业11家,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企业10家;在环保大检查行动中,我市加大了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共对10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理并处罚金71.3万元。

二、关于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整治情况

(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查整治。各级政府共组织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5个(处),对存在的违法养殖活动进行了清理,其中:灵山县灵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共清理网箱养殖1家,网箱10只,清理池塘养鱼4家;钦南区那思镇的洪潮江水库存在违法违规网箱养殖活动,共清理92个网箱,面积约2.2亩;钦北区对板城镇垃圾临时堆场(距石梯水库饮用水源地50米)进行了清理,消除了污染隐患。此外,我市还没有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加强对尾矿库联合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多次组织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尾矿库现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打击违法采洗矿、偷排行为。灵山县认真按照《矿产法》和环保法规要求,对矿山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共计对辖区72家矿山进行检查,督促矿山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安全防范工作;浦北县要求3座在建且已停用的尾矿库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档案、现状照片等;钦南区安排布置了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

三、关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我市共组织检查了各类工业园区12个(其中:灵山县1个、浦北县4个、钦南区2个、钦北区2个、钦州港区3个),重点检查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在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共排查各类违法违规建设企业12家,立案查处企业8家,限期整改企业4家。

四、关于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认真组织开展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的全面清理、废除工作。此次清理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清查重点包括违反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规定,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监管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处罚需审批等限制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还包括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等干预排污费征收,实行“无费区”“一费制”“统征统收”,以及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排污费的“土政策”。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未发现实行园区和企业“封闭式管理”,检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和处罚需审批等方式阻碍限制现场执法检查和处理处罚,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不按排污费全程信息化要求收费等“土政策”情况。

五、关于自治区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企业整改情况 

(一)广西钦州大自然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类别号:HW08)拉回厂区堆放,涉嫌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已停产并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原放置在厂区堆场的废矿物油现已清理到硬底化的仓库储存待处理,并做好防雨和防渗漏措施。目前,企业除积极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危废外,已对场内堆放的废塑料、废钢丝等与环保无关的原材料进行清理,并按环评要求完善雨污分流、应急池等环保设施,尽快完成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环保部门以《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西钦州大自然林产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情况的通报》(钦环监函〔2015〕96号),将有关情况向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进行了通报。目前,企业已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对废矿物油进行处置。

(二)钦州九联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屠宰车间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及违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停产,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积极履行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目前,企业的污水排放方式变更已获得环保部门批准,正在开展项目试生产。

(三)钦州泰盛木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停产,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已停止单板晒场和原料堆场的使用,交纳了罚款,并补办了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环保手续。

(四)广西钦州中港皮业有限公司: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不正常运行、皮革边角料加工明胶生产项目无环评审批手续等环境违法行为及厂区雨污分流系统不完善(没有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未能处于应急状态(作雨水收集池使用)的环境问题。环保部门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限产3个月,限产期限内达标排放污染物,处以应缴纳排污费5倍罚款28665元。企业积极履行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目前处于限制生产阶段,同时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将采用无氨法—脱灰剂污水处理方式),皮革边角料加工明胶生产项目已补办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企业雨污分流系统整改工作已基本完工。目前,企业生产废水的在线监控和监督性检测数据显示为达标。

(五)未完成整改企业情况

1. 钦州市凯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项目,目前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 广西钦州大自然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存在项目未经环境

护竣工验收,承包者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企业已停产并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原放置在厂区堆场的废矿物油现已清理到硬底化的仓库储存待处理,并做好防雨和防渗漏措施。已对场内堆放的废塑料、废钢丝等与环评批复无关的原材料进行清理,并按环评要求完善雨污分流、应急池等环保设施。目前企业已落实有关资质公司对危废进行处置,正在办理危废转移处置审批手续,但因处于停产状态,未能完成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 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库存有较大量的危险废物(含砷废渣),因未找到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危废处置,所以未能及时处置。

4. 广西裕源药业有限公司(新药产学研基地):锅炉车间原露天堆放的燃煤、煤渣已进棚堆放,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尚未报备。

附件:1.钦州市排污收费检查情况表

     2.钦州市环境投诉举报重点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检查表

     3.钦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年情况调度表

2016年6月29日    

附件1 

钦州市排污费征收情况自查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

未按国家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 (如迟征迟核)

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辖区是否有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的土政策

是否执行排污费全程信息化

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存在问题具体说明或特殊情况说明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是/否)

(有/无)

(有/无)

附件2

钦州市环境投诉举报重点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检查表

序号

问题所在县(市、区)

主要问题及原因

处理情况

备注

1

2

3

4

5

注:1.投诉举报重点案件指:2014年10月31日前已受理,至今尚未停止上访、投诉的各类环境信访积案。

2.突出环境问题指:2012年以来历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仍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

附件3

钦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全年情况调度

地区

检查

企业数(家)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完成整改

企业数(家)

备注

违法建设

项目企业数(家)

违法排污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产企业数(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

企业数

(家)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处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罚款

企业数(家)

处罚金额

(万元)

钦州

336

12

8

4

5

11

10

10

71.3

0

16

取缔10家无证无照非法生产浸竹片场

合计

336

12

8

4

5

11

10

10

71.3

0

1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