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钦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钦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钦教财〔2022〕32号)

2022/11/17 5.5k 阅读 221 点赞
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协调指导局、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相关业务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树立依法统计的工作意识,不断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钦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11日

钦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十严禁”、“十不准”、“十不得”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广西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教规划〔2018〕2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一步树立依法统计的工作意识,不断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区、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教规划〔2018〕28号)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加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组织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实现教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统计原则。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增强统计法治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开展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

(二)坚持真实性原则。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各部门之间、科室之间使用、公布、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三)坚持服务性原则。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预警作用和服务功能,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章立制

1.加强对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完成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全市教育系统全面实行教育统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一把手是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2.完善统计工作承诺书制度

为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每年须签订《钦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承诺书》,并严格按照承诺书要求开展教育统计工作。

3.建立业务科室归口负责制

教育统计报表实行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报表上报前应交由归口业务科室(部门)进行把关审核,审核工作实行业务科室(部门)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情况由教务部门审核,教职工情况由人事部门审核,基建项目由项目部门审核,办学设备由电教部门审核。

(二)保障性建设

1.加强教育事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具备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统计能力、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队伍,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水平。各单位明确一名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支持并督促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采取老带新至少一年的模式培养新人,确保教会新人统计分解、搜集原始数据、修正统计误差等,切实落实好年报任务,保证全市统计数据相对稳定。

2.确保对教育事业统计专项经费的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年初要把教育事业统计专项经费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切实保证统计人员代码梳理、报表培训、年报布置会、年报汇总会、报表印刷、设备维护、资料出版、软件开发、专项调查等方面的正常性经费开支。

3.积极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须认真组织好本地教育统计培训工作。做好当年新修订报表的指标解释和软件安装使用等培训;邀请统计专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业务工作指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按照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方案,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业务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教育事业统计的工作人员赴国家教育统计培训基地参加培训。为提高全市统计数据汇总工作质量和效率,探索新的统计数据汇总模式,积极开展统计数据培训、互查、汇总,进行统计工作交流。

市级统计培训工作要覆盖到县区级及直属学校,县区级统计培训工作要覆盖到乡级、校级,做到教育统计培训工作全覆盖,切实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夯实统计基础。

4.确保统计专用设备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资源共享。随着统计软件功能的增强,统计数据信息量的加大,对计算机硬件配置的要求也在提高。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年报的任务,各单位应为统计人员配备符合软件运行要求的专用笔记本电脑、多功能打印机等专用设备并逐年进行更新升级。

(三)规范化建设

1.代码梳理

坚持学校(机构)先确认后入库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梳理本地学校(机构)代码变动情况,做到不漏一校不多一校。未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学校不得入库,未入代码库的学校不得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凡涉及学校新增、撤并、改制、合并等情况,各县(区)教育局须出具县级正式批文,并认真填写《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学校(机构)申报确认表》将作为教育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重要内容,代码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2.数据采集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认真研究各类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数据采集要取之有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不得擅自修改基层或本单位统计数据。各单位务必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准备工作,认真填写基础台账并做好存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为保证数据准确性,避免重要指标数据出现重大偏差,学校统计数据要与上学年度相应数据进行对比,必须及时进行核查,并写出书面说明。对把握不准、情况不明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要及时请示单位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上报。

3.数据上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及时上报到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汇总。

各基层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与纸质报表数据一致,纸质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方可上报,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

各科室(部门)及各基层单位上报统计资料如存在差错,应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更正期内进行更正,并写出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

4.使用、提供、公布统计数据

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作为教育法定数据,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财政部门拨款的重要依据,在使用统计数据时要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注意指标口径。提供和公布反映本地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数据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重要数据须经局党委批准。各科室(部门)上报、公布、使用数据时,凡涉及统计报表中指标,应与年报数据为准,须注明指标含义、统计时点、口径以及数据来源。

5.统计资料归档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在完成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做好教育事业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及时做好统计资料灾难备份工作,防止统计资料灭失。学校基层统计报表作为法定的教育统计报表,应按“永久卷”进行保存。

6.质量核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统计工作,提高教育统计的数据质量,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的要求,市教育局将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数据每年定期开展常规性数据质量核查。

四、责任追究

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通报;对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教育事业统计各项工作要求及时间流程图

2.钦州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承诺书

3.重点指标监测表

4.专(兼)职统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