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缴存人住房支出压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同一套(栋)自住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套(栋)提取额度为3000元/年,当年未提取额度部分不结转、不予补提。
二、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车位(库)购置费
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车位(库)的,在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3年内可按实际成交价格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车位(库)购置费。办理提取的车位(库)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
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所缴纳契税,在税收完税证明出具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缴纳契税金额。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专用票据记载的实际缴纳金额。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
(一)新购建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新购建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或自建房规划、建设审批证件核发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5年内累计最高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旧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自住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起每满10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旧住房装修,提取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000元/平方米计算。
六、其他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90%时,上述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或暂停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