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0/05/29 1.3w 阅读 50 点赞

各县(区)民政局、残联,钦州港片区管委社会事务局: 

为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扶贫成效核验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和设区市绩效考评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政策,解决当前存在的残疾人办理补助不便利、残疾人两项补贴覆盖率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升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质效。现根据桂民规〔2020〕1号文件精神,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负责甄别残疾人证真伪和残疾等级;负责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更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预算和拨付管理工作。 

二、整合简化认定程序 

(一)申请低保或者已经纳入低保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程序 

1.残疾人家庭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该家庭中的残疾人信息与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一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为该残疾人同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为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救助,该残疾人没有领取其它福利性护理补贴的无论是否被认定为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可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需要再单独申请 。 

3.纳入低保的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4.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程度发生变化取得新等级残疾人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低保信息系统、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比对,其信息数据一致的,按照残疾人证等级直接认定相应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需要单独 申请和认定 。 

(二)不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认定程序 

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委托其他公民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申请时须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账号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比对,其信息数据一致,且没有领取其他福利性护理 补贴的,可以直接认定该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材料与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认定,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理由。 

(三)网上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认定程序 

没有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他公民,可在 民政部门开设的网上自助申请平台上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上传提交申请残疾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残疾人证、银行账号等材料。申请、认定程序按照前两款规定进行。 

三、强化动态管理 

(一)强化定期复核。对于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1次(可结合每年的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开展)。复核内容包括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残疾人证过期失效(超有效期1年以上,下同)等残疾人情况。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复核结果上报县级残联、县级民政部门。 

(二)强化个人报告。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情况无变 化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以6个月为周期向其所在村(居)委会报告。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发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户口迁出本自治 区范围、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等情况变化,残疾人或其家庭成 员(监护人)须在发生变化的次月前向其所在村(居)民委 员会报告。 

(三)强化定期更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残疾人情况变化报告、举报或主动发现残疾人情况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及时报送县级残联。县级残联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及时更新该残疾人信息,属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属于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信息。 

四、加强资金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残 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每月或每个季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到残疾人的银行账号(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可以转账到机构银行账号)。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注销残疾人证或冻结有关信息 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当月或次月作出停发该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定。户口迁出本自治区范围的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其办理迁出手续的次月作 出停发该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定。为鼓励有意外死亡病故残疾人家庭主动报告情况,对于残疾人意外死亡病故次月前主动报告的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从意外死亡病故次月 开始计算)。残疾人两项补贴被停止后需要重新申请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停止期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予补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该家庭退回,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追回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部门配合 

(一)主动服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行动不方便的残疾人,镇(街道)残联主动上门服务,协助其办理残疾人证,县(区)残联要简化办事流程,提供快捷服务;镇(街道)民政办经办人员主动上门服务,协助他们年度申报工作。对于没有户籍或身份证的残疾人,县(区)民政部门、残联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商,帮助他们解决身份困难问题。对于无法到定点医院鉴定的精神病人,县(区)残联应当积极协商同级卫生健康委和定点医院派员上门服务解决他们办理残疾人证问题。 

(二)主动比对。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要主动与残联、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把疑似重发、错发对象等信息下发镇(街道)排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精准发放。 

(三)强化部门合作。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部门内相关残疾人的福利政策向同级残联进行推送,以便县(区)残联在办证时,同时向残疾人宣传,对于不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可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方式收集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材料。 

县(区)残联每月5日、20日将本辖区残疾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导出推送各县(区)民政局,以便各县(区)民政局及时发现符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和符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遇到特殊情况,如持证残疾人变化较大(持证人数增加过快或减少过快)数据随时沟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镇(街道)民政办经办人员或县(区)民政部门发现残疾人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给镇(街道)残联或县(区)残联,镇(街道)残联负责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报送县(区)残联,县(区)残联录入残疾人口基础信息库。县(区)残联或镇(街道)残联发现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通报给县(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民政办,由镇(街道)民政办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办理停发手续。 

(四)加强联合督查。每年县(区)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残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进村入户调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情况。发现问题的,要列出问题清单,属于民政部门或残联的,各自限时逐一整改。问题涉及镇(街道)的,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共同监督他们整改。 

六、强化督查问责 

县(区)残联、镇(街道)残联动态管理不到位、残疾人信息更新不及时准确的;县(区)民政部门、镇(街道)民镇办在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也发,符合条件的反而不发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和敷衍塞责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镇(街道)经办人员或村(居)干部,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七、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采取多样形式,加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宣传力度,利用官方网站、微信或微博公众号、报纸、镇务村务公开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的知晓度,扩大政策的影响力。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请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钟文华、梁辉君,3891192;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陆业贵,281443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