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规范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安全,达到个人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的及时准确,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和使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贷管理科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工作;财务科负责系统数据报文的抽取、上报、重报、纠错等工作。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抽取、传递、查询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交行有关保密的法律、规章、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用户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创建、管理普通用户;普通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信息查询员负责单笔信用报告查询等工作,数据上报员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等工作。
用户管理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息查询员由个人贷款业务和风险管理人员担任。
市管理中心根据本中心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确定可以使用该系统的具体机构和岗位。
本系统的所有用户均应明确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方法。
第八条 市管理中心对创建的所有用户均应登记造册备查。市管理中心设立或变更用户管理员,应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以下简称区监管办)请示;设立或变更普通用户,应在设立或变更时立即向区监管办备案。
第九条 本系统所有的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系统用户使用人离岗后,该系统用户应立即予以停用。
第十条 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其管辖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和重置用户的密码。
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向管辖自己的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书面申请,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也不能“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二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更改密码,以后至少每两个月更改一次自己的密码。各级用户修改密码后,应将密码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部门负责人保存,以备密码遗忘或其他紧急情况发生时使用。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如遇特殊情况需重置密码的,用户需向用户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
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本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 财务科在生成报文准备报送前,应先使用人民银行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改。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应对其进行加密加压后报送。
第十六条 市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时修改人民银行反馈的差错数据并将修改后的报文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市管理中心财务科对报送前预校验产生的差错和报送后人民银行反馈的差错数据应及时予以修改,需要个人贷款、个人公积金归集和支取的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应及时通知上述部门,上述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市管理中心财务科应及时抽取、上报数据,并负责对数据进行预校验和加密加压。
第四章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 市管理中心进行个人信息查询操作,应具备合理的岗位设置、明晰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查询当事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
1、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
2、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时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在个人贷款的申请书、合同书或授权书中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进行查询的,被查询的业务应是已经出现风险或预期将要出现风险的业务,且查询时应保留能够说明查询原因的相关材料。
所有查询业务均应以本条规定中所述的能说明查询原因的材料作为依据,系统后台业务流水中的所有查询业务均应有上述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当事人及配偶拒绝提供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书面授权的,市管理中心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 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时,应将查询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市管理中心应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使用,确保只有相关必要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进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的,对于审批通过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与其它信贷资料一同保存;对于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建立专夹将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入库保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个人信用报告等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归入信贷资料中。
第二十七条 市管理中心应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查询人员应详细登记查询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管理中心应经常对本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查询和使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存在错误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后,人民银行将会通知市管理中心进行核查,发出核查通知,市管理中心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及时对异议数据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行作出核查情况的答复。若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市管理中心应在答复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编写并报送纠错报文,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2、对后续报送的与异议信息相关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编写并报送纠错报文对其进行更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3、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4、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5、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7、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