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自治区住建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问题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依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㈠机关在预算中列支;㈡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㈢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工资总额:职务与岗位工资、级别与薪级工资、现行津贴与按30%计算的津贴补贴、教师与护士提高10%工资、物价与福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生活补贴、工作性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按12%缴存比例执行。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⒈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⒊当月应缴存额=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缴存当年度的1月份起调整本年度月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六)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有关政策
⒈根据《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于1999年4月3日颁布。2002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50号)予以修订。
②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7〕105号)精神,我市于1997年12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⒉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本人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补缴比例按应补缴期间我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①1997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6%执行,最低不能低于3%,经济条件好的可按10%;
②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最低不能低于5%;
③2008年1月起至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2%执行,最低不能低于5%。
最低缴存比例的执行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单位。
(七)注意事项
1.每一年度的基数调整,须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月缴存额(含职工个人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应以元为单位。缴存单位还须在调整当年度的二月底前把《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份及电子文档,报送我管理中心,全额财拨单位同时报送财政局(表格样式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网http://zfgjj.qinzhou.gov.cn下载)。
2.缴存单位如有人员增加、减少变动的,由缴存单位在人员变动当月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变更清册》报送我管理中心(全额财拨单位还需于本年度11月底将本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变动等情况汇总,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变更清册》报送财政局)。
二、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问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工作单位调动的。
1.工作调动范围为广西行政区域内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2.工作调动至广西行政区域外的,可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也可以选择销户提取。
(二)关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满足以下条件的,每年(满12个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①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及一年以上的。
②从建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起,正常缴存满一年(12个月)及一年以上的。
2.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允许的情况下,以一定期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实际额度核定可提取金额,但共同借款人所提取的金额合计,不能超过一定期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三、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有关问题
为防范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法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一)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的长期住房储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钦市金管委字〔2008〕6号),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行工作规程》(钦市金管字〔2009〕93号)中规定的提取条件,手续资料必须真实齐备。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如本单位职工出现有利用虚假手段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当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通过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除勒令将其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回外,还将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3年内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我管理中心并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
(四)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对干部职工法纪教育,切实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