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公告

2013/10/30 1.1w 阅读 462 点赞

钦州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钦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位实地核查和个体经营户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范围包括钦州市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实际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全部个体经营户。

  二、核查工作从2013年10月开始至2013年11月底结束。核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13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13年1-9月。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对象名称、类型、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基本信息,为满足宏观经济分析的需要,核查对象还需申报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或支出)数据。

  三、所有核查对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核查登记,按时、如实提供核查所需资料。

  四、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统一佩戴普查证件上门进行核查登记;普查人员有权查阅核查对象的财会、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的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核查对象改正其核查表中不完整和不真实的内容。

  五、核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任务,钦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举报电话:0777-3688879

  电子邮箱:jp450700@163.com

  特此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附件:致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对象的一封信
致经济普查单位核查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经济普查核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您好!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将与全国同步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详尽查找和准确甄别普查对象,提升普查源头数据质量,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钦州市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广西的统一部署,将于2013年10-11月期间对钦州市行政区域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经济普查的单位核查工作。

  单位核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13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1至9月数据。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营业收入(或支出)还需报送2012年全年数据。

  作为钦州市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您已成为本次单位核查对象。普查人员佩戴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工作证件上门进行核查登记工作时,请企业法人单位准备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今年1-9月份以及2012年企业相关经营情况材料;请机关、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准备好本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今年1-9月份以及2012年财务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请非法人单位准备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今年1-9月份以及2012年收入支出情况材料;请个体经营户准备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请您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员开展工作,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经济普查核查表。同时,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您的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普查人员在单位核查登记时,也许会打扰您的正常工作,在此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钦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