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政策通知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主城区废旧回收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通告

2014/10/27 2.0w 阅读 176 点赞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主城区

废旧回收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的通告

钦政通〔20143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的通知》(桂公通〔2009159号)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市主城区废旧回收经营户进行清理整治,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市主城区范围内(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南北高速公路以北、南北二级公路以西区域)的所有废旧回收经营户均列为整治对象。

二、打击违法经营。工商、公安、商务、市政等部门对所有废旧回收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对无委托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户不予核授经营资格;对证照齐全但有违法收购电信、供电及市政设施等被盗赃物等不良记录的不予核授经营资格;对无证照从事废旧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户,一律予以取缔;对无委托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收购被盗电信、供电及市政设施等物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集中经营统一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回收的原则,所有证照齐全的废旧回收经营户须在20141031日前到钦州市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钦州湾大道泥桥村,即泥桥粮库旁)和钦州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南珠西大街延长线至钦州学院中段,即市糖烟公司旧仓库旁)集中经营,统一管理。20141031日后仍在整治范围内经营的,由工商、公安、市政等部门依法清理整治。

进场的经营户,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格的经营户,必须建立购销台账,注明货物来源及去向。流动收购人员必须获得广西钦州市物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或钦州市供销社贸易公司的委托,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佩戴上岗证,才能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活动。否则,按《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

四、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20141024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