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为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复》(桂政函〔2012〕162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钦州市人民政府对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对钦州市区(包括主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钦南区、钦北区各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进行等级划分及确定税额标准。
二、调整内容
(一)对钦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级11元、二级8元、三级6元、四级4元、五级2元。具体应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详见《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件1)。
(二)对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三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级3元、二级2元、三级1元。具体应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详见《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件2)、《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件3)。
(三)同一道路两侧土地的税额标准相同。若处于不同等级交汇点,涉及两个等级税额标准的,以高等级作为计税标准。
三、施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2.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3.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4.钦州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示意图
5.钦州港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划分示意图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1.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