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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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政通〔2016〕2号 | |
|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8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8日起,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其所属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有关业务。市及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国土、房产、林业、海洋等部门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和海域等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耕地承包经营权和草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按国家规定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三、原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永福西大街12号)二楼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同时在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分局)及各镇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所)设立受理点。咨询电话:0777-2851639,监督电话:0777-2852928。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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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6/06/20 1.2w 阅读 42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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