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钦州市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教育局 钦州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2日
钦州市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
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教政法〔2021〕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指南(中小学)〉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22〕3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区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2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提升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下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广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教育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同步协调推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机构
为了顺利推进全市“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成立钦州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全面开展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遴选推荐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赖廷耀 市教育局局长
刘宇宁 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田茂群 市教育局副局长
覃钢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钟逢发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黄春梅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副科长
成 员:潘广信 市教育局党建和思政科科长
翁丽明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负责人
黄本芸 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人
刘春华 市教育局发展研究中心装备管理科负责人
张淯凤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归达家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覃小拿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干部
三、组织实施阶段
(一)全市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期(2022年11月—2023年8月)
1.市教育局和市司法局负责市直学校依法治校达标建设指导、检查工作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的遴选推荐工作。
2.县区教育局和县司法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指导、检查工作和辖区内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初步遴选推荐工作。
3.全国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结果认定设置五个等级。达标(60分)、合格(61—69分)、良好(70—79分)、优良(80—89分)、优秀(90分及以上)。
评定等级在90 分以上的学校推荐评定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评定等级在95 分以上的学校推荐评定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
(二)全市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验收期(2023年8月—9月)
1.市直各学校根据依法治校达标学校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在2023年8月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验收材料报送到市教育局督导室。
2.县区各学校根据县区教育局依法治校达标建设方案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创建工作。
3.市教育局对市直各学校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工作进行全覆盖评审、验收;
4.县区教育局对县区学校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工作进行评审、验收。县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中小学申报材料进行全覆盖评审,按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达标工作实地抽查。
5.市级复核时间安排:灵山县2023年8月7、8日;浦北县2023年8月9、10日;钦南区2023年8月14、15日;钦北区2023年8月16、17日;钦州港2023年8月18日。
(三)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及评估推荐期(2023年9—11月)
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确定流程:在前期达标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各学校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市教育局复核上报,自治区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
1.评定标准:参照《全区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2.评估方式: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议、随机座谈、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对比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3.结果公示: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对我市学校评定的最终结果进行公示。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负责对拟向教育部推荐的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常态化核验抽查(2023年,以后每3年开展一次)。
市教育局和市司法局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组织专家对全区各地各学校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示范校进行定期抽查复核,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 撤销原认定结果并直接认定为不达标,已被认定为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的,由自治区教育厅上报教育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区通报。
5.结果运用
(1)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学校应主动向所属教育局申请存续认定或水平认定,县区教育局续级上报,市教育局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组织专家再次予以认定。存续认定通过的学校,保持原示范校等级,自治区示范校存续期间若出现严重问题或期满存续认定未能通过,将取消其示范校荣誉称号。
(2)通报批评:对依法治校达标创建中未达标的中小学校,由其属地教育局进行通报批评。
(3)★★加减分: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实现依法治校全达标,辖区内存在认定未达标学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在年底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评中进行相应的扣分,对获评全国示范校的给予学校及属地政府适当的★★加分奖励。
四、工作要求
实施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依法治校达标建设是提升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提出以下要求:
(一)学校设立依法治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骨干队伍,做好实施过程工作。各学校要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任务,台账资料做到有封面、目录、评定标准表、佐证内容等,各材料规范归档,有序入盒,申报全区及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要将材料进行装订,形成纸质版材料,由学校保存,以备检查。
(二)各县区要建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创建前期工作,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培训,熟悉标准,了解流程,严格审核,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创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把关,做好最终创建审核工作。学校对创建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查漏补缺,要经上级部门检查审验后形成达标建设(示范校)材料,符合遴选推优的学校经市级复核方可上报。
(四)为了确保全市中小学校全覆盖开展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要求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学校都要开展依法治校达标建设(幼儿园参照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市教育局联合市司法局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指导、检查等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将开展依法治校创建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