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的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鼓励和支持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住房保障思路的有效举措。
(二)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的需要。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规〔2023〕1号)“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和进一步规范租赁补贴工作,出台《实施方案》,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本《实施方案》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规〔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三、《实施方案》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内容共五点。从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发放流程、补贴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对象为已获得钦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满6个月以上,在本年度未获得摇号配租的保障户。不属于低保、低收入的保障家庭,须在钦州市本级保障范围内实际缴纳租金租赁房屋居住。
(二)明确了租赁补贴发放条件。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保障家庭,设为A类对象。除A类以外的保障家庭,设为B类对象。
(三)明确了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为:A类标准为10元/㎡·月·人,B类标准为7元/㎡·月·人。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保障家庭拥有自有私房但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人均保障面积按15平方米与人均自有私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补贴发放的人均保障面积计算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
(四)明确了发放流程。新申请的在所属社区领取《租赁补贴申报表》,《租赁补贴申报表》与《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一同提交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已获得保障资格的保障户,统一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办理补贴领取手续,申请人本人根据短信通知的要求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并签订协议。
(五)明确了发放方式。统一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