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公通〔2011〕314号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投案自首后,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含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法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脱逃罪犯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对其脱逃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投案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首;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五、凡知悉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情况、信息的公民,都应该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对主动举报、扭送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或者提供其藏匿线索属实的有功人员,视情将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10000元,并予严格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正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不要再抱任何侥幸心理,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七、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一经抓获,坚决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7-2816110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钦 州 市 公 安 局
钦 州 市 司 法 局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